中美纺织品贸易的法律分析及企业对策网站来源:http://www.lawbiz.org.cn/chinese/detail/detail.asp?news_id=33日期:2006-5-182005 年,在中国跃居世界第三大贸易国并成为遭到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之时,在全球纺织品贸易一体化还不到半年的时间里,美国开始频繁使用中国入世法律文件中的“纺织品特殊保障”条款[1],对我纺织品出口进行设限,这无疑已成为中美两国甚至全世界关注的焦点。中国政府和业界对美国的做法表示强烈反对,认为其不符合世贸组织有关文件的规定,更与纺织品一体化的趋势背道而驰,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和美国自己倡导的自由贸易原则。虽然中美双方正在就纺织品问题进行磋商,但不管最终谈判的结果如何,部分类别产品的出口受到限制已成不争事实。因此,在愤怒之余,我们是否应该冷静下来,认真思考应对策略,对相关法律进行深入研究,从而做到从容、有效地应对贸易摩擦。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美国对我纺织品设限的法律依据和过程,探求中美纺织品贸易争端的应对之策。一、美国针对我国“特保”条款立法情况(一)中国入世文件中有关“特保”的条款。在中国的入世法律文件中有两个“特保”条款,一是《中国加入议定书》第 16 条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Transitional Product-Specific Safeguard Mechanism),该条款的适用应在自中国加入之日后 12年终止,《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245-250 段对该条款进行了说明;二是《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 242 段,该段条文是有关 WTO其他成员国对中国纺织品采取保障措施的规定,该条款将适用至2008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242 段(g)规定:不得根据本规定和议定书(草案)第 16 条的规定对同一产品同时适用措施。因此,我们可以预见,虽然第 16 条也同样适用于纺织品,但由于其实施较 242 段严格,在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美国是不会使用该条款对我纺织品进行限制的。(二)美国与中国入世“特保”条款有关的国内立法。与中国入世“特保”条款的相关内容基本都以不同形式体现在美国国内立法或相关规定中。虽然中国入世文件中两个“特保”条款经常被混淆,但在美国国内立法中对它们却有十分明确的界定。1、立法依据众所周知,美国的保障措施法律就是《1974 年贸易法》(Trade Act of 1974)中的“201 条款”。中国入世后,美国专门针对《中国加入议定书》第 16 条进行了国内立法。1999 年,中美签署关于中国加入 W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