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下 三、建立符合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的地方政权形式,维护特别行政区的繁荣稳定 回归祖国后的香港面临一个内部权力结构重新调整、分配的问题。也就是说,由什么人来管理香港,实行怎样的政治体制,采用什么样的地方政权形式进行管理,才能确保香港的繁荣稳定。这一问题看起来只涉及香港内部,其实事关全局,是关系到“一国两制”方针在香港实施成效的又一个重大问题。?可以说,如何设计香港特区的政权形式是一个很大的挑战,现今世界上还找不出任何能够体现“一国两制”方针的现成的政治结构模式可为香港借鉴。香港现行的政治体制本质上是殖民主义的总督独裁制,不能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未来香港不实行内地的社会主义制度,因此不能将人民代表大会制照搬过去。香港不是一个主权国家,更不能照抄欧美国家的“三权分立”原则,实行议会制、总统制一类政权形式。那么究竟什么样的政治体制才适合香港特区呢?基本法起草者的成功经验表明,要解决这一难题,最好先确立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原则,这不但对设计香港的政权形式是必要的,而且对未来香港政治体制的改革发展也有深远的指导意义。 具体地讲解决香港政权形式问题,要紧紧围绕如下三项原则:1、要符合‘一国两制“的方针和中英联合声明,有利于维护中央和特区的关系以及特区内部立汉、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2、要符合香港实际情况,有利于香港繁荣稳定,兼顾各阶层利益,在不损害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原有制度尽可能不作大的变动。3、保持原有政治体制中的合理成分,循序渐进,逐步发展适合香港的民主制度。以这三项原则为指针,基本法创造了一种新型的适合未来香港的政权形式-行政长官制。 (一)独具特色的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制 香港回归后取代现行总督制的行政长官制,就是以行政为主导,司法独立,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的香港特区政权形式。这一体制保留了原有的司法独立和行政主导作用,同时又要求行政、立法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 种独具特色的地方政治体制。 1、行政主导 行政主导是香港现有政治结构的传统和特点,历经多年,行之有效,有一定的合理成分。保留其合理部分的某种连续性,有利于香港的平稳过渡。1997 年后行政长官固然不再享有总督那样的大权,并且立法局也成为名副其实的立法机关,但行政权力不应过分削弱。基本法适当保留了由行政长官体现的行政主导作用:首先赋予行政长官以特区首长和政府首长的双重身份。这种法律地位使他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