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进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实行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舞、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返回目录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选择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