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4 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4 年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 年 11 月 8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2024 年 8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24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4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24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挽救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宝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宝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讨论、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法律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舞开展野生动物科学讨论,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进展
第五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