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依法合规管理,法律规范管理人员行为,保障企业稳健进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管理人员是指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员工
委派到参股公司管理岗位工作的员工,以及在非管理岗位履行管理职责的员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领导人员是指副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含享受相应待遇人员)
第四条 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给予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纪依规从严治企
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纪律面前一律平等
对违纪违规的管理人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管理人员
(三)实事求是
对管理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违规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
实施纪律处分,应当根据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处理违纪违规的管理人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 第六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撤职; (五)留用察看; (六)开除
第七条 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的职级以及相关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