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债权(含合同法)一、简答1、简述债的发生根据答:债的发生是指债的关系的原始产生。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都是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的,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发生也必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这种法律事实就是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综合各国民法规定,债的发生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单方行为。2、简述划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答:在多数人之债中,根据多数人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情况,债可以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主要在于二者的效力不同。 (1)按份之债的效力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 各债权人的债权或各债务人的债务各自独立,对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发生影响。② 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是基于同一原因 ( 例如同一合同 ) 产生的,相互之间在一定情形下,也有一定关联。(2)连带之债的效力分为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两个方面:外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内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间的关系。从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上说,在连带债权中,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债务人也得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债务。从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上说,连带债权的各个债权人都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但在各个债权人只能享受自己得享受的权利份额。3、简述保证人的抗辩权答:保证人的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保证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保证人的抗辩权包括专属于保证人自己的抗辩权和保证人享有的债务人的抗辩权,前者主要是指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等;后者主要是指保证人可以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这是因为从履行债务的角度来说,保证人在某种程序上也是债务履行人,所以,专属于债务人的抗辩权,保证人也应当享有。4、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答: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 1)、要约是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往往采用对话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如明确的标的额、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等;而要约邀请则不具备这些条件。5、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