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复数主体的诉讼地位和责任承担下 1、如果受害人与被挂靠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受害人请求违约赔偿的,根据合同法上的相对性原理,应当由被挂靠人直接承担责任。被挂靠人主张挂靠人承担责任的,与受害人请求的违约赔偿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当根据双方的挂靠关系,另行处理。此类情况一般指被挂靠人是客运车站或运输公司,统一对外经营,乘车人直接与被挂靠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损害的; 2、如果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联运或者共同经营关系的,可以视为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属于共同主体,参照合伙人的规定,由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3、被挂靠人虽然不介入营运,但收取一定的费用,从挂靠车辆的运营收入中获得一定的利益,根据运行利益的分配,由被挂靠人按照获利的比例承担适当的相应赔偿责任; 4、如果被挂靠人对事故车辆既无支配权和控制权,也不从事故车辆的运行中取得任何利益,被挂靠人就不应当承担责任,这主要是指个人所有的车辆,以非从事运输经营单位的名义入户,以个人名义实际运行的情况。但是对允许事故车辆挂靠经营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二)因盗抢、借用、出租或承包经营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此类案件车辆所有权人的责任承担,也应当按照“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来判断,这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原则精神相吻合,具体分以下情形: 1、盗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3 号)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运行支配理论。在车辆被盗后,车辆的所有权人就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力,就车辆发生交通肇事时的运行利益也不能获得,因此,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只能是事故的责任人,从而排除了被盗机动车辆的名义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性。但是,机动车车主对其车辆被盗后,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使该被盗车辆能够及时得到控制,避免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的情况发生。另外,机动车车主对其车辆负有谨慎的保管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