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浅析民事执行中的迟延履行金制度二 (三)迟延履行金的顺位。 迟延履行金的顺位涉及的问题是在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金与其他申请执行债权并存时,其应该处于怎样的受偿顺位。这一问题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是显得尤为关键。也就是说在多个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时,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权而适用参与分配程序的情况下,如果将迟延履行金置于与申请执行债权同一顺位进行清偿和将之优先或者迟后于申请执行债权进行清偿,各个债权人实际可以取得的分配额是不相同的。对此,笔者认为,迟延履行金是在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情况发生后才产生的,对于其他债权人而言,其可以信赖的只能是执行名义所确定的债权数额,对于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而新产生的数额,从公平的角度予以考虑,要求其承担相应的风险有失公允。因此,在执行顺序上,将迟延履行金置于申请执行债权之后进行清偿较为合理。至于迟延履行金之间则不论其是由金钱债权产生的还是由非金钱债权产生的,也不论其是由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产生的还是由普通债权产生的,一律处于同一顺位按同样的比例予以清偿。 (四)在适用迟延履行金制度时应注意的事项。 在具体适用迟延履行金制度时尚有以下几个事项值得探讨: 1、迟延履行的认定。在迟延履行的认定上,可以分几种情况分别分析: (1)上文已经述明,迟延履行有两个方面的限定性,其一是时间上的限定性,其二,是内容上的限定性。时间上的限定性表现为在执行名义确定的某一期限届满前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即可。至于内容上的限定性,则可能由于被执行人不完全履行而在当事人之间就履行是否迟延产生争执。笔者认为,只要被执行人未能依照执行名义,足额足量地完成其应尽的义务就应当认定发生了迟延履行的情形,即需支付迟延履行金。当然,在支付迟延履行金时只应计算被执行人至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部分,对于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业已履行的部分不应计算。同理,对于被执行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分次履行的,迟延履行金急应当分次计算,分别适用不同的基数、期间和利率,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得重复计算。 (2)对于二审维持一审裁判,但在二审过程中一审裁判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二审裁判对之又未重新作出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