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 1997 年修订的新《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增设的新罪名
目前,法学界对本罪尚有不同的看法和观点,本文试就本罪的构成要件、本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等作一些探讨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 338 之规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为了正确认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本罪的构成要件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体 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侵害客体,在研究中歧见纷呈
有人主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和国家为保护环境而颁布的一系列法律以及公私财产权、人身权[1]
有人认为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2]
还有人认为是国家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秩序[3]
以上观点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归纳出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体的特征,既有合理之处,也存在一些不足
笔者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属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污染环境犯罪,本罪的客体除国家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以外,主要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国家为了保护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先后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安全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
违反这些环境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