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Z+ Z) n+ A6 @' N8 a注意:☆表示是重点记忆的法条,○表示与其他法律有关联,是考察的重点。第一章 一般规定% o, p! s {7 ?: t/ H6 B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三条 (选择准据法)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3 条、第 4 条)5 o1 j5 I% Y0 r# T5 s7 u! b# O○第四条 (法律规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 194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6 条)! o* _0 |* e; b, G, h. i4 i○第五条 (公共秩序保留)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六条 (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选择)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 192 条。注意:因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6 条不一致,《民通意见》第 192 条现已失效)○第七条 (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 195 条)☆第八条 (识别)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第九条 (禁止反致)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 178 条第 2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 条)9 _0 n7 K5 w) K- z- ~9 l3 ]☆第十条 (外国法的查明)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