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商民初字第 4 号被告豆志新,男,汉族,30 岁,住商水县东城区王沟桥村。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被告豆志新向原告出具的欠条 19 张,共计款 39563 元,证明豆志新欠款的事实。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依据庭审调查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豆志新欠原告加油款 29563 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偿还,关于原告的诉请超出 29563 元部分,因无相关证据证明,应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豆志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孔纲英加油款 29563 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假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50 元,原告负担 50 元,被告负担 500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勉 审 判 员 王 松 审 判 员 胡 勇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阮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