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 关于立法层次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之一,《政府采购法》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基本程序以及确定成交的原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范围中的几种特别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以下简称“74 号令”)也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采购程序作了明确,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有关情形作了规定。从这点来看,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不仅在法律层面有依据,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层面也有依据。 竞争性磋商:最早出现在财政部印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财政部财金[2024]113 号文件,以下 113 号文)中,明确 PPP 项目采购可以选择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为推广 PPP 模式,法律规范 PPP 项目采购行为,财政部又相继印发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部财库[2024]214 号文件,以下简称“214 号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24]215 号文件,以下简称“215 号文”),对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范围、采购程序等作了规定。 小结:从这点来说,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种政府采购法定的采购方式,其适用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出台的几个法律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也不及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关于定义 竞争性谈判:74 号令规定,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214 号文规定,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小结:从这点来看,两种采购方式的区别在于,竞争性谈判是在谈判的基础上确定成交,而竞争性磋商是在磋商的基础上确定成交。 关于适用范围 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可以依照本法采纳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四种情形: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