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的神话与神化论文美国宪法,一直是国内法学界、政治学界、史学界炙手可热的讨论主题。无论是早期自由派与新左派之间的争论,还是当今学术界关于社会主义宪政说和儒家宪政说的争论,大多会从美国宪法中寻找资源:或是拿来主义的支持,或是旗帜鲜亮的反对;或是不着边际的比附,或是羞羞答答的照抄。本文无意于在这些态度取向性的问题上做主观的取舍,只是试图从权力与权利这两个宪政的基本维度出发,从历史中挖掘一些信息,以期纠正我们对美国宪法一些未经深思熟虑的认识,让美国宪法回归真实。权力神话权力维度是现代宪政的基本维度,衡量现代宪法,离不开对这一维度的全面认识。国内学术界一般认为,美国宪法确立了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原则,从而有效地防范了权力的扩张,成功地避开了暴政。中国的某些学者一直将美国宪法视为限制权力的经典力作,从而认为,美国宪政确立了宪政主义的第一个基本原则,即限制权力。在今日看来,这些认识确实有其合理性。对于三种不同的权力进行划分,并使他们之间能够互相制约,达成一种平衡,这被视为限制权力的不二法门,即便在今日看来,仍然是可圈可点。但是,国内学术界对这一维度的过分解读使得美国宪法的权力维度被神化,对其认识陷入误区。假如回到美国的建国时期,我们会发现,实际上,制宪会议是各方利益博弈的战场,而宪法则是国家权力野心膨胀的结果。在《联邦条例》的背景下,13 州各自为政,联邦政府几乎没有什么权力;宪法通过之后,联邦政府不仅建立起来,而且拥有了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在内的巨大权力。在嗣后的时间里,联邦政府很快取得了以前一直掌握在各州手里的税收权力,从而轻松地解决了制宪者们夙夜忧叹的公债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宪法的制定并非限制权力,而是扩张权力。后来被推为宪政经典的《联邦党人文集》之所以一而再、再而三地解说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强调权力的分立、制衡等原则,实际上是在让人们信任,尽管新宪法规定的那些国家权力对于北美 13 州的人民来讲,确实是空前的;但是,它们是安全的、健康的。而《联邦党人文集》的目的,就是为了让 13 州的人民通过这部宪法。美国宪法权力维度的形成,有着完全不同于东方甚至与其他西方国家相区别的背景。在联邦宪法制定之前,13 州各自独立,甚至还有各自的宪法,形成了如同国家一样的权力,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极为松散的邦联。这使得美国宪法在将这 13 个邦整合为一个国家时,显得格外困难;也使得美国联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