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法律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预算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进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讨论确定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年度基本公共卫生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中央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基础标准,我省执行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 5:5 分担
对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划分三档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省与沈阳、盘锦市,按 1:4 分担;第二档省与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葫芦岛市,按 3:2 分担;第三档省与阜新、铁岭、朝阳市,按 4:1 分担
市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根据省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