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防汛措施和排洪设施安全管理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选矿厂尾矿库水位控制与防汛岗位工作职责、岗位安全教育及相关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员工管理工作和岗位安全情况处于掌控之中,特制定本项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选矿厂尾矿库水位控制、防汛及排洪工作
第二章 水位控制安全管理第三条 尾矿库的排水井、排水管、排水洞必须保持完好,防止淤堵,并常常检查和维修,以保证排洪、排水设施运转工况正常
第四条 在日常尾矿库运转和汛期应当严格控制尾矿库水位
第五条 在满足澄清水不混蚀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库区水位
第六条 当回水与坝体安全滩长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应确保坝体安全
第七条 水边线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
第三章 汛期安全防范第八条 汛期每班必须了解雨情,掌握本地区气象资料
并仔细进行水位观测
第九条 尽早调整库内尾矿澄清水水位,使排水塔堵板顶面和库区水面高度保持在 0
第十条 检查配备的防洪物品,如编织袋、土工布等
第十一条 检查配备的筑坝机械,完善坝面照明和通讯设施
第十二条 坝顶、坝坡及坝两肩每班必须检查,了解渗漏、变形等异常现象
第十三条 汛期前(6 月上旬)进行坝体现状实测,提供实测数据及实测平断面图,作为抢险措施决策依据
第十四条 汛期前(4 月中旬)对尾矿库各构筑物、尾矿输送系统、排洪及供电、通讯进行 1 次全面的汛期防洪安全检查,写出检查报告,制定抢修工程报告,抢修工程必须在 6 月中旬汛期到来前完成
第十五条 进行坝体渗流水监测,统计分析坝体浸润线变化规律,判定坝体渗流稳定情况
根据浸润线的变化情况及时排水降低库区汇水面积
第十六条 汛期坝上管理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七条 尾矿滩顶至库内最高洪水位水边线的距离不小于 50m
第十八条 保证库区沉积干滩距离≥150 米,沉积滩安全超高≥1米
第四章 排洪设施安全管理第十九条 除冰冻季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