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派船员发生劳务纠纷时的责任主体在实践中如何规定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进展,新时期全新的贸易形势也为我国外派船员的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外派船员劳务纠纷损害的责任主体指的是在外派船员劳务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本文则具体对于外派船员劳务纠纷责任主体的确定、第三人侵权导致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以及境外船东与第三人共同侵权导致的外派船员劳务纠纷损害赔偿三方面内容进行简要地论述。 论文关键词 外派船员 劳务纠纷 责任主体 外派船员发生劳务纠纷时的责任主体问题是我国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基础内容之一,责任主体的确定更是后期划定赔偿数额以及赔偿范围的重要依据和前提。当前我国对于外派船员发生劳务纠纷时责任主体判定相关讨论较少,而我们只有深化讨论责任主体的相关问题,才能保障外派船员的基本权利,才能够促进我国经济贸易的稳定进展。因此,在新时期的新形势下,加强我国外派船员发生劳务纠纷时的责任主体判定讨论有着深远的战略性意义。 一、侵权之诉下外派船员劳务纠纷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首先我们以我国外派船员遭受突发的侵权行为而引起的人身伤亡损害为例,在这种情况下,赔偿责任主体则应为使外派船员利益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在这一方面,我国在《涉外规定》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伤残者本人死亡者遗属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此外,在相关责任承担方面也同时规定了:“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损害的发生完全是因一方的过错造成的,由该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互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比例分别承担责任,过错程度比例难以确定的,由各自平均承担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侵害人承担连带承认。”在我国的《海商法》中,对于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也有着系统的规定,海上侵权责任人必须要对其共同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海上人身伤亡损害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具体可以分为:海上拖航作业中承拖方与被拖方的过失造成船员人身或财产损害以及互有过失船舶碰撞造成的船员人身伤亡损害的情况等。 二、第三人侵权导致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 外派船员发生劳务纠纷问题较为常见,因此讨论侵权行为的相关问题是解决外派船员劳务纠纷的关键点。对于人身伤亡损害事故来说,通常是由于雇佣关系之外存在“第三人”所导致的侵权行为,这里的第三人可以指自然人,我们以秦阿菊、唐胜雷、宣玲诉广州远洋运输公司、惠博轮船有限公司外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