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学术自由权的法律保障 内容提要:20 世纪 70 年代末以来,以"真理标准的讨论"和知识界的"拨乱反正"为开端,历经教育的恢复、重建和体制改革,宪法的修订和修正,人权、法治事业的进步,学术逐步"去政治化",学术自由原则的落实较之此前有明显改善,学术自由在客观上得到了更多的尊重。然而,从法律角度考察,学术自由的宪法权利并未能在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中得到充分的贯彻落实,相应地,学术自由权的司法救济之门也尚待开启。近年发生的几个案例,似乎预示着我国学术自由权之法律保障即将发生转向。 一、几个触及学术自由权边界的案例 就笔者所查资料情况看,以法院受理的案件为限,我国至今尚没有典型的学术自由案件。触及学术自由权边界的案例主要有:莫尊通不服福清市人事局批准老师退休决定案、叶训祥不服福清市人事局辞退老师决定案、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张向阳诉南京大学拒绝办法学士学位证书案、成路诉无锡轻工业大学教学合同纠纷案[01]以及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021]其中,莫尊通案、叶训祥案涉及老师的退休和辞退问题;其他案件基本上都属于学生与高等学校之间因证书或纪律处分引致的纠纷。这里以莫尊通案、叶训祥案和田永案为例。 案例 1: 莫尊通原系福清市洪宽中学教员,1996 年书面申请退休,并提供福清市医院体检诊断"其身体难以支持,无法正常工作"的证明。经洪宽中学和福清市教育局分别签注同意其退休申请的意见后,市人事局经讨论批准莫尊通退休。在莫尊通退休申请报批期间,莫尊通于提出书面申请退休后二个多月,又以口头和书面形式,以身体经医疗已恢复正常能够继续工作为由,向洪宽中学和福清市教育局提出撤回退休申请。但福清市人事局仍作出正式批准莫尊通退休决定。莫尊通不服,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福清市人事局批准莫尊通退休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应当予以维持。宣判后,莫尊通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其申请退休时仅 48 岁,不符合退休申请条件;上诉人是因为受学校领导打击迫害而气愤得病,无奈而申请退休;后经过治疗,很快恢复健康,并多次向福清市教育局口头或书面陈述要求继续工作,但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疏于复查。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莫尊通属于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所管理的事业机构人员,不属国家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