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检察监督之完善 [论文摘要]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化进展,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已不适应新形势进展的需要,一些新问题开始出现
其中关于检察监督制度的规定就是一个突出问题,显着表现为检察机关检察监督不力
因此,如何解决检察监督不力的问题,就成为民事检察监督完善的重点问题
[论文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 法律地位 完善 构想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自 1991 年实施以来,对我国的法制建设、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无疑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化进展,特别是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该法已不适应新形势进展的需要,一些新问题开始不断出现
诸多的法治概念和观点以及具体的法律制度都进入到了被重新审视的阶段
在这其中,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就是一个突出问题
一、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现实问题 我国立法对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的监督虽有明确的规定,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4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但立法上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适用上的障碍,陷入了法律监督制度运作上的难解的困境
这主要表现为: 一是检察机关重侦查、轻监督的思想影响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致使从事民事检察的人员积极性不高,不愿监督
受功利主义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民事检察监督不如查处职务犯罪成绩明显,致使工作安排和考核力度都逊色于侦查工作,表彰民事检察监督与查办职务犯罪相比更是凤毛麟角
二是监督对象仅限于生效判决、裁定,监督面太窄
特别程序、执行程序、破产程序均不发生检察监督的问题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强制措施的适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措施的适用等也缺乏检察监督
这样的规定,既不利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也不利于保障诉讼主体的权利,从而影响了检察监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全面发挥
三是事后监督,难以预防枉法裁判的发生,达不到监督之目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生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