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执法监督探析 [摘 要]行政执法是推动依法行政的主要环节。目前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着比较多的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对执法环节行政权力的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因此,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立法,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者的法律责任是完善行政法制,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关键词]依法行政;行政执法;执法监督;依法治国一、当前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行政权力应当受到监督和制约是当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要求。近年来,我国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和加强。我国已形成了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执政党的监督、社会团体和社会舆论监督等多层次、多形式的监督体系。在监督行政执法主体,推动依法行政方面起着较大的作用。行政执法监督的作用发挥如何,将直接影响行政管理的效率和依法行政的水平。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人们对行政执法监督的认识还存在误区,“重立法、轻执法、忽视监督”的现象依旧存在。再加上目前我国大多数行政执法监督行为尚未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严密法律规范,行政执法监督的应有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就行政执法监督本身的法律规范行而言,缺乏完备高效的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监督尚未法制化,导致行政执法监督方式简单,程序滞后,制约无力。具体讲,我国当前行政执法监督存在以下问题:(一)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不力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是我国行政法制体系中最有权威的一种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其执行机关,一切工作必须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并对其负责。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国家对行政机关的全面监督,所谓全面监督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或合理性实行监督,并有权做出处理。人大的监督相对于其他监督而言,是最具权威性、效力最高的监督。宪法、法律对人大监督的基本职权的规定是明确的,但对监督的内容、程序没有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因此,在一些地方,本应由人大决定的一些重大问题,往往未交人大讨论决定,即交付执行,人大的监督疲软乏力。于是,在群众中形成了人大是“大牌子、空架子、老头子”,没有实权、监督是搞形式的印象。[1]人大监督疲软乏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监督立法不完备。尽管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人大拥有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