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平机制设立思考 一、整体协调 协调有协和、调理之意
在哲学上,协调有两个基本的涵义:一是指事物内部矛盾的一种作用状态,即事物矛盾运动过程中的矛盾同一性的表现状态;二是指一种功能关系,即反映解决矛盾的途径和方式的功能关系
协调的上述特性及其功能,决定了其在人类社会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近 20 多年来,我国教育改革的历史表明,任何缺少协调机制的单向改革,都难以取得全面的成功
实现教育公平不是一种孤立的社会活动
一方面,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教育公平本身也构成一个完整的有机系统
这就要求我们在实现教育公平的实践中坚持系统论的观点,从实践的整体性出发,把握整个系统的各个不同层次的动态结构,在实践中协调好各个层次之间的关系,保证整个实践进程的顺利
第一,教育公平要与社会经济进展相协调
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社会进展的理论认为,公平问题不仅是一个政治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
实现教育公平,一是要以社会生产力的进展为基础,与社会生产力保持协调
社会生产的进展水平制约着教育的进展和人的进展
反过来,教育的进展和人的进展,又影响着社会生产力的进展
二是要与社会分配制度相协调
社会分配制度是影响教育制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只有实现了公平的经济制度,才有可能真正实现教育的公平
当然,教育制度的公平性也会直接影响分配制度的公平
第二,教育公平要与社会政治制度建设相协调
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教育公平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发生在社会的上层建筑领域
相对来说,这种影响更加长久和深刻
一个公平的社会政治制度必将推动整个社会的公平,也包括教育的公平
同时也要看到,公平的教育制度,对于广阔公民的民主意识、公平意识的养成,也必定会产生重大的影响,进而推动社会政治制度的公平
第三,教育公平要与文化的进展相协调
教育公平的实践同样需要相应的文化环境
忽略了教育公平与文化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