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一、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 根据乌拉圭谈判的《贸易服务总协定GATS》中的 12 项服务中的第 5 条——教育服务,凡是承诺开放教育市场的国家,除了政府彻底资助的教育活动外,凡带有商业性的教育活动,所有协定签署国都有权参加包括各级各类教育与培训服务的商业竞争。教育服务贸易有四种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的流动来具体实施[1]。我国在教育贸易服务中的具体承诺涉及到对于出国留学和培训、接受其他成员国来华留学生没有限制;对于高等教育、成人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学前教育和其它教育我们做出了有限开放市场的承诺;允许其他成员国来华开办合作办学性质的教育机构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合作办学,并允许外方在合作办学机构中控股;其他成员国在我国要以商业存在方式开展教育服务,只能以合作办学方式进行,不能独立在中国境内向我国公民提供教育服务;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外籍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受到中国学校和教育机构的聘用或邀请,可以到中国提供教育服务[2]。以上条款说明教育正在向开放贸易的趋势进展,从基础教育一直到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市场都在不同程度地介入并产生影响,一个世界性开放的教育市场在中国悄悄进展。作为调控教育市场的中枢机制——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必定与 WTO 规则发生冲突,不得不进行深层次的改革,以适应教育市场的进展,适应世界教育进展的趋势。 二、教育行政管理体制面临的挑战 1.全能、集权式的管理职能 根据教育市场进展的需要,特别是 WTO规则的要求,教育行政管理职能转变还没到位,行政管理中的“错位”、“越位”、“缺位”的问题十分突出,效率低下。 第一,现有的教育行政管理人员观念陈旧,缺乏服务观,无法洞悉教育市场,无法充分利用本国民间教育资源和国际教育资源。虽然教育行政管理必须服务于教育,培植教育市场,保障社会、民营资本和企业走进学校,却由于各级教育行政管理权力的扩张和地方、部门土政策,制约了企业走进学校,民营资本向教育领域的流通;另外,由于缺乏较完善的教育法规,设置人为障碍,扩大不公平竞争,等等,这些都不符合 WTO 确定的非卑视、公平竞争等项基本原则。第二,教育行政管理,特别是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由于体制缺陷和利益驱动,对学校教育、学校走向社会、企业办学校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问题普遍存在,其结果直接导致了地区教育封锁、“条块分割”、管理权限过度集中、资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