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应注意的问题在工作中我们发现,由于一些行政机关对参加行政诉讼由于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导致败诉的现象屡屡发生
原因有多方面,其中之一是由于没及时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充分导致败诉
我们知道,打官司其实就是打证据
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就行政机关在应诉中应当如何提供证据,笔者试做一梳理,希望引起行政机关注意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的中心任务,因此,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明是行政诉讼活动的基础和主要内容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全部证明活动的中心,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的全过程都要紧紧围绕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进行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既要审查行政省悟在实体上合法,也要求其在程序上必须合法
根据这个精神,行政机关在举证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明确行政诉讼举证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这一条款的规定,被告在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据时,既要提供作出特定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也要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根据,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必须严格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仅要有充分的事实根据,还要有明确的法律根据
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以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法律根据(规范性文件)就成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之一
所以,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不仅包括事实方面的证据,还包括法律方面的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范围的广泛性,是它区别于其他诉讼证据的一个重要特征
二、注意行政诉讼举证时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在提出答辩状时一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