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诉讼证明标准 1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概述 诉讼证明标准本身是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而存在的。证明标准是对诉讼主体在具体案件中认识效果的评判。在司法活动中,人们有限的认识能力对复杂多变的案件事实往往难以把握,加之时间的不可逆性,使得发生过的事实无法完全恢复其原来面目。证据法的目的在于确定某一事实的存在与否。与实体法中权利和义务的存在范围和效力没有直接的关系,而只对实行和保护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上提供一个推断的根据。 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客观真实的问题是始终存在的。因为诉讼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根据现在的事实来证明过去已经发生过的事实。而表明已经发生过的事实的证据又都是以一些片断的形式呈现在当下,绝非能等同于已经发生了的事实。也就是说证据的证明活动始终指向的是事实上的过去。所以,“事实审理者没有重新见到过去发生事实的能力”而“必须依赖不完整的信息渊源”。确定的事实是司法活动中永恒的难题之一。另外,诉讼主体认识上的主观性也制约着认识效果难以契合客观真实。通过诉讼机制对证据的查证所得到的事实只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对于同一证据的推断不同的法官可能会形成不同的心证、得出不同的结论,更何况在有着不同法律传统下的不同法域。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弗兰克法官称,法院的事实调查正是司法中的弱点之所在。尽管如此。还是需要确立某种标准来评判诉讼主体的认识效果,这一标准就是证明标准。“诉讼法中的证明标准是指,诉讼活动中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和水平,是衡量证明结果的尺度和准则。”大陆法系往往把证明度定义为确定要件事实存在与否的基准。它是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要求。 2 各法域有关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及其特点 内地的诉讼证据制度,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 2025 年4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等。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间接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里。《民事诉讼法》第 63 条规定,对七种法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 64 条第 3 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里的“全面”和“客观”是对审查核实证据的严格要求。可见,内地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是一种完全排除盖然性的绝对确定的客观标准。“从根本上看,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