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界定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不同定义 对于什么是民间文学艺术,各国并没有达成统一完整的认识。诸多国际条约或地区性条约对此给了详略程度不同的定义。1976 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协助下,为进展中国家制定的《突尼斯版权示范法》第 18 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是“在本国境内由被认定为该国国民的作者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流传而构成传统文化遗产基本成分之一的一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1982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免被滥用国内立法示范法条》中则规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是“由传统艺术遗产的特有因素构成的,由一国的某居民团体所进展和保持的产品”。非洲知识产权组织 1977 年颁布的《班吉协定》附件7 第 46 条规定,受版权保护的民间文学是指“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在我国理论界,有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指来自于某个群体或者由某个群体的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群体期望的文学或艺术创作,这些文学或艺术创作通过不断模仿、口传心授或者其他方式世代相传,并为整个群体所保持和进展,从而成为该群体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现形式。”从以上的诸多定义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民间文学艺术是来源于某个特定的群体,却没有固定的作者,由该群体在生产劳动或长期生活中共同创作,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该群体世代相传中不断完善和进展,体现该民族生产、生活特征的传统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因而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具有口头性、集体性、变异性和传统性的特征。 二、民间文学艺术与其他文学艺术的不同 民间文学艺术与现行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其他文学艺术有所不同,文学艺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领域的一切智力成果。我国著作权法采纳分类的方式进行了列举,主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从知识产权角度来说,民间文学艺术与其他文学艺术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1.权利主体的不同。民间文学艺术来源于特定的群体,是一个民族或者国家甚至一个村落经过世代流传下来的文化遗产,没有特定的作者,是集体创作完成的,不能属于某个个人所专属。这种权利具有集体权利的性质。而现有的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强调作者个人的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