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装机械安全操作规定技术交底1、起重机的内燃机、电动机和电气、液压装置部分,应当执行JGJ33-2001 第 3.1 节、第 3.2 节、第 3.4 节及附录 C 的有关规定。2、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了解。3、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起重机作业提供足够的工作场地,清除或避开起重臂起落及回转半径内的障碍物。4、各类起重机应装有音响清楚的喇叭、电铃或汽笛等信号装置。在起重臂、吊钩、平衡重等转动体上应标以鲜亮的色彩标志。5、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根据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6、操纵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地面及作业层(高空)的指挥人员均应采纳对讲机等有效的通讯联络进行指挥。7、在露天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当立即停止起重吊装作业。雨雪过后作业前,应该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8、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允许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9、操作人员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示意。10、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11、操作人员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在特别情况下需超载使用时,必须经过验算,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写出专项报告,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下,方可作业。12、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13、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体。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栅栏固定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的物件,应按标记绑扎后起吊。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纳 45°~60°,且不得小于 30°,吊索与物件棱角之间应加垫块。14、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的 90%及以上时,应该先将重物吊离地面 200~500mm 后,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保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对易晃动的重物应拴拉绳。15、重物起升和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