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 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反倾销问题讨论 uctive remedies provided for by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explored)就征收反倾销税。 虽然 WTO 专家组裁定欧盟一贯采纳的反倾销计算方法中存在不合理之处并需要进行修改。但同时专家组认为《协议》第 15 条虽然没有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国调查当局一定接受进展中国家提出的价格承诺,但欧共体在明确得知印度有价格承诺愿望时的纯粹消极状态(pure passivity)违反《协议》第 15 条的规定。笔者认为从专家组的报告看专家组认定更倾向于针对倾销带来的损害,而不是强调进展中国家的地位,而不是像以往国内学者所认为的“该条较好反映了进展中国家利益”。10“我国是一个进展中国家,在复关后将享受《协议》给予进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第 15 条规定”。11在对上案的分析中,更进一步有力地证明了我国假如想过度依赖进展中国家的地位,乞盼从 WTO 已有的对进展中国家的特别“照顾”中获得特别利益的期望是不太现实的。我们应该做的就是通过正确认识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游戏规则”,积极并善于运用该机制,公平合理地解决入世后我国在国际贸易倾销领域内的纠纷,摆脱我国以往一贯在反倾销领域内的被动局面,将我国加入 WTO 的利益最大化,这才是解决我国入世后带来的压力的正确方法。四、中国面对反倾销诉讼,何去何从?实践证明,WTO 贸易争端的胜败,涉及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福利,WTO 贸易争端,对国家来讲,一旦败诉,损失绝非用数字可以衡量,相应市场份额不仅可能丧失殆尽,而且还要修改法律,进一步开放市场。所以我们必须重视反倾销之诉,充分运用我国作为 WTO 成员方享有的权利并履行相关的义务。面对入世后可能出现的对我国提起的反倾销诉讼浪潮的巨大压力,笔者觉得可以从以下五方面进行努力:1、 建立对反倾销的监控机制及纠正机制,达到预警的效果。原则上说,所有的出口企业都可能成为倾销的被控对象,所以笔者认为与其被动地应诉,不如建立起较完善的对反倾销进行监控的机制。WTO 成员承担着审查所有可能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因素的义务。这些因素包括需求的减少和转变,技术进步或国内工业生产水平和能力低下等。在某些反倾销体制下,国内工业自身的衰退,可能会被看作是受到倾销的损害,成为反倾销措施的借口。所以我国应注意编写各方面的信息,搜集到信息后,就可以对是否有新的反倾销调查的可能性进行风险评估,建立纠正机制来限制出口或调整出口价格,从而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