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关于积极打响制造品牌的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青浦区全面落实打响上海“四大品牌”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围绕做强高端智能制造、高端信息技术两大品牌,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第一条总体目标围绕建设“上海之门”的城市发展目标和全面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城市发展方略,着力打造长三角协同创新核心区和一体化的创新产业体系。构筑制造业发展新优势,成为“上海制造”品牌的重要承载区,发挥重大项目的带动作用,做大做长产业链,扩大产业规模,提高经济密度,力争培育3-5个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千亿级产业集群。依托现有的优势产业基础,推动技术创新、产业集聚和能级提升,力争做强6-8个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百亿级新兴产业平台。挖掘企业潜力,集中优势资源,大力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加大品牌培育,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氛围,力争培育出一批“独角兽”、行业隐性冠军等品牌企业以及上市企业。第二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经营能力,做大做强做优。第三条适用对象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信息技术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第二章扶持类别与标准第四条技术创新1.技术改造项目(1)总投入达到300万元的单个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经核定项目总投入1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区经委)各镇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情况,出台鼓励企业进行微技改(总投入30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的扶持措施。(各镇)(2)对符合国家、上海市申报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国家、上海市相关文件执行。(区经委)2.承担科技计划(1)申报的课题(项目)获得国家或市级主管部门立项的,对国家级项目给予1:1匹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市级项目给予1:0.5匹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立项但未获财政资助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0%研发投入的资助,市级项目不超过15万元,国家级项目不超过30万元。(区科委)(2)对批准立项的区科研专项项目,通过评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通过评审的,根据企业对项目的研发投入情况和专家评审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对科技发展基金(农业类、社会发展类、软科学研究类)项目根据评审结果给予相应的资金资助,一般项目资助不超过10万元,重点、重大项目不超过30万元;对批准立项的专利新产品计划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区财政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10%。(区科委)3.创新载体建设(1)企业技术中心。经认定为区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认定为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区级、市级和国家级考核评价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万、10万、20万的奖励。(区经委)(2)创新中心。对获得市、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6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经委)(3)研发机构。对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及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实验室、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按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1:0.5匹配支持,国家级研发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级研发机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研发机构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认定的,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区科委)(4)院士专家工作站。经认定为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市级考核(两年一次)评估合格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获市级优秀的8万元奖励、国家级优秀的12万元奖励。同一院士站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认定的,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区科委)4.知识产权(1)中国专利资助。对获得授权的每项中国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的授权资助;发明专利授权后第四年、第五年的年费,区财政每年给予1500元的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