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48 条的解读 劳动合同法 48 条 发表于 2024/03/18 : 11:48:50 楼 主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8 条是不是意味着之前对 3 期女员工不继续雇佣的赔偿计算有了一个明确的标准
曾经有不少先例判决公司赔偿 3 期员工 3 期内工资
从道理上来讲,这种处理方式没有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职工因无需上班而获得的收益没有在损害中扣除
是仲裁委,法院偷懒的办法
劳动合同法 48 条应该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而制定的
本条的意义对于通过派遣用工的单位特别重大
因为假如直接用工,单位清算,注销等属于劳动合同终止,对于 3 期员工的处理负担并不重
可一旦通过派遣,用工单位的清算、注销则无法享受这一待遇
根据通常的字面解释,用工单位清算、注销导致岗位不存在,应属于 48 条中派遣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适用 87 条进行赔偿
该规定是比较明确实际操作性较强,但是由于金额可能远远小于 3 期工资总和,并且实际的判例还很少见,所以现在很难获得员工的理解
甚至不少劳动部门的公务员都根本不知道本条的规定
最后,关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是否并用,有观点认为支付赔偿金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有观点则认为应该并用
我的观点是,经济补偿金的
支付必须要有 46 条的规定情形,否则单位不必支付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