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典绝对物权到现代相对物权——物权观念变迁的历史考察与比较分析 关键词: 物权/绝对物权/相对物权/形式主义 内容提要: 物权观念是整个物权法藉以建立的逻辑基础。在物权法的历史长河中,物权观念经历了由古典绝对物权到现代相对物权的变迁。普通法系在 15 世纪末就顺利地实现了这一变迁,大陆法系中的法国法系也在 18 世纪末就产生了成熟的经由契约变动物权的相对物权思想,而德国法系的物权法则始终囿于古典的绝对物权理念。我国未来物权法应当顺应物权观念演进的历史潮流,实现由绝对物权到相对物权的历史性更新。 一、 物权观念在物权法构造中的价值 在大陆法系,将有体物划为一个独立的范畴进行立法规制肇端于罗马法。对传统物权法体系进行透视不难发现,层层架构、雕琢精美的物权法大厦实际上是观念的规定为制度基石的。物权观念作为物权的基本描述,不仅客观地界定了物权法的调整范畴,同时也在微观的层面上决定和制约着物权的类型、物权变动的规则设计以及物权与非物权的界分。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物权观念的科学界定直接关系到物权立法的科学性。然而反思当下物权法的理论现状不难发现,相对于立法层面的热情,对于物权观念的研究是冷淡的,对物权观念的一直以来的一个似乎难以逾越的理解视角就是“权利归属、直接支配、排斥他人、享有利益”。这一理解将物权的绝对性理念推到了极至,由此不仅奠定了以公示方式的一元主义为核心的“公示公信原则”,同时也决定了物权变动以单一化的交付(登记)为标志的形式主义特征。 沿着大陆法系物权法的演变轨迹向前追溯,我们可以很容易地在对两大法系影响甚巨的古代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中找到物权绝对性的原始表达。这种考察足以说明,我们今天所沿用的物权观念基本上是一种保守思维主导下的陈陈相因的产物。实际上,传统意义上的绝对物权观并非没有遭遇挑战和质疑,如果我们以严格意义上的绝对物权逻辑体系为参照系对现代物权法律框架进行透视时不难发现,无论是物权变动中现实交付的观念化拟制、占有委托中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还是晚近以来轰轰烈烈的债权物权化浪潮,都表现出了对物权绝对观念的强烈反叛。这种制度演进的历史趋向表明,现代社会情势下的传统绝对物权观暴露出了重重危机。 毫无疑问,在作为物权法支点的物权绝对理念与上述反叛性制度所蕴涵的物权理念之间,矛盾是正相对立的,而长于抽象理论的大陆法系学者自然不会放弃这一正面对抗中的任何一个具有根本争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