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1500 字) 2024 年 2 月 1 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 3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4 年 5 月 15 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 14 号公布 自 2024 年 7月 1 日起施行,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推动壮文在社会使用中的法律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壮文的社会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壮文的社会使用,是指将壮文面对社会公众使用
第三条 市、县(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壮文社会使用的管理工作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壮文社会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交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壮文的社会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面对社会使用壮文,应当标准、法律规范,字迹完整、清楚
为表达同一个内容而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的,壮文的含义应当与汉文的含义一致
第五条 鼓舞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社会用字中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
第六条 下列场合、设施的社会用字,应当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标牌;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名称的牌匾和公章; (三)市、县(区)政府政务网站、政报的名称; (四)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名称的招牌、标牌; (五)市、县(区)大型会议、重大活动所使用的标牌、横幅; (六)按规定应当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的,文字的书写顺序应当符合壮文在前,汉文在后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横向书写的,壮文在上,汉文在下; (二)竖向书写的,壮文在右,汉文在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