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2024) 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南靖高新园、土楼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老旧小区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方便居民生活,补齐公共服务短板,实现居家养老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24〕24 号)和《漳州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漳建房〔20XX〕105 号),经 20XX 年县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讨论同意,现对我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县城建成区和镇(园)规划区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四层以上(包含四层)无电梯既有住宅及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且增设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对于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意见。 二、实施原则 (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采纳钢或框架结构电梯井道,并确保与原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同时,应当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防盗安全等要求。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应当根据《物权法》第 76 条的规定,并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梯号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假如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计算: 1.专有部分面积,根据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2.建筑物总面积,根据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3.业主人数,根据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4.总人数,按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三、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业主及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可根据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有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业主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已售公有住房(房改房)业主可根据有关规定提取房屋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