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或协议中无收入约定的该如何确定佣金扣除限额(400 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9 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请问: 1、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并无收入约定,该佣金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2、根据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该佣金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3、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除约定按实现的收入支付佣金外,还约定根据收到客户预存款项的一定比例支付佣金,收到客户预存款项是否记入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 根据财税〔2024〕29 号文件规定: 1.合同或协议中并无收入约定的,应按合同或协议实际执行中实现的收入确定佣金扣除限额; 2.根据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应换算为实际销售收入后,计算佣金扣除限额; 3.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收到客户预存款项,凡不作为当期收入的,在计算佣金扣除限定时,不作为计算基数,待收入实现时再计入计算基数。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约定采纳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协议。那么双方应该如何制定仲裁协议呢?下面我就告诉大家哦,欢迎大家阅读仲裁协议书的签定! 仲裁实行协议仲裁制度,即争议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共同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同时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和约定仲裁事项,假如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当事人而言,应该注意写好仲裁条款。 双方拟订仲裁条款,既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又要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完整的仲裁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上述三项基本内容缺一不可,否则,仲裁机构就不能受理。 仲裁条款中,特别要注意写好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尽管《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但是在实践中,双方一旦发生争议,很难在这类问题上达成共识,往往达有成补充协议,从而导致仲裁条款无效最终无法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时也就是在争议发生之前就须防患于未然,将仲裁条款订得法律规范完整。 值得注的是,当事人在约定仲裁机构时,不要随意地写上仲裁机构的大致名称,也不要再写已不存在的仲裁机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