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票据诈骗罪如何裁判 一、法院对票据诈骗罪如何裁判 法院对票据诈骗罪怎样裁决,要依据犯罪的情节而定,假如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票据诈骗罪的构成条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产权利及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票据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票据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