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浙江正规活禽交易市场 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活禽交易管理,预防、掌握传染病,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平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省城镇内的活禽交易管理适用本方法。法律、法规对活禽交易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方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鸽、鹌鹑等供食用的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禽类。 本方法所称活禽交易市场,是指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经营门店(直销点)、农贸市场的活禽交易区等零售市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统筹规划活禽交易市场和定点屠宰厂(场)等建设,支持、引导禽类产品冷鲜供应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活禽及禽类产品平安消费学问的宣扬,引导公众转变活禽消费习惯。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定点屠宰管理以及与活禽交易相关的动物防疫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活禽及禽类产品交易行为和食品平安的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相关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从业人员感染禽流感等相关疫病的疫情监测和掌握,指导活禽交易市场举办单位和经营者做好清洗、消毒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林业、商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活禽交易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区的市城区内限制活禽交易,限制区域的详细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限制活禽交易区域内不得设置活禽交易市场,不得从事活禽交易活动。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禽流感等疫病防控的需要,实行前款规定的限制措施。 第六条限制活禽交易区域的禽类产品供应,实行活禽定点屠宰上市。 活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条件、审批程序以及屠宰管理参照《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限制活禽交易区域外设置的活禽交易市场,其场所内活禽交易、宰杀区域的布局,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备、安装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不得在活禽交易市场外从事活禽交易活动。 第八条屠宰、出售、运输活禽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动物防疫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检疫合格的活禽需要分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