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24 年修订】 (20XX 年 5 月 22 日交通运输部 国家进展改革委令 20XX 年第 6号公布 根据 20XX 年 5 月 3 日《交通运输部 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XX年 12 月 23 日《交通运输部 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根据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第三条 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进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 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讨论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内容包括岸线长度、使用用途、泊位吨级、通过能力等; (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材料;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讨论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第七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使用的岸线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省级进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