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安全健康防护措施 一、职业健康管理总则 1、区(队)主要业务范围为井上下供电、矿井提升、主扇压风和井下轨道运输,在区(队)所辖区域的生产过程中,主要存在粉尘、噪声等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不安全因素。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为了有效的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促进我矿安全生产,实现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现结合区(队)业务范围生产实际,制定本管理措施。 2、区(队)所辖单位的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必须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各单位在组织生产的同时,应积极改善职工作业条件,消除或减少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二、管理措施适用范围 本管理措施适用于区(队)业务范围的各个区队,重点是产生粉尘和噪声较为严重的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如:队、队、队、队、队。 三、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 区(队)成立职业健康管理小组,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并监督实施国家省市、集团公司和八矿有关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协助上级各部门做好对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查,建立完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台账,及时对各单位职工职业健康防护用品进行补充发放,定期对各单位职业健康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最大限度的消除或减少不安全因素对职工的健康危害,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管理小组组长: 管理小组副组长: 管理小组成员:区(队)所辖各单位副队长 技术员 四、职业健康防护措施 (一)职业健康总体预防办法 各单位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噪等职业危害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或减少尘、噪等职业危害。 新建、改扩建及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噪声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生产使用。各单位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由使用单位专人负责设施的维护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记录或其他相关记载。 职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进入有尘、有噪声等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有关预防的教育和培训,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在岗位作业时,应正确使用、维护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