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纠纷需谨慎处理 案情介绍 A 先生将其自有的一套公寓出租给一家网络公司 B 公司,双方在合同当中约定,租赁时间为 2000 年 3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1 日,月租金人民币 11000 元,B 公司应于每月 20 日前支付下个月的房租,否则按日支付应付款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直到实际付款日为止。因为签订合同时,A 先生对约定的租金数额很满意,便没有约定合同解除事由。 2000 年 12 月,B 公司以房间供暖不好、隔音效果差等理由每月都迟延付款,并且没有支付违约金。现在进展到不经 A 先生反复督促,B 公司就不付租金。对此 A 先生非常苦恼。 案件分析 B 公司:迟延付款,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实行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依据合同约定,A 先生向 B 公司索要违约金的行为合理合法,受法律保护。 B 公司不具备迟延付款的抗辩权。假如 A 先生违约,B 公司可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停止付款(除非有明确约定可以因此停止、迟延付款),否则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B 公司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那么对前几次没有索要的违约金,A 先生是否还有权追偿呢?答案是肯定的.。对于未经 A 先生明示放弃的债权,只要在诉讼时效之内,随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 A 先生: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对于已经发生的事实,虽然合同当中没有约定解除事由,但 A 先生可以实行以下两种法定方式处理: 第一种:当 B 公司出现迟延支付租金的情况时,A 先生可向B 公司发出有效的催款通知,若 B 公司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A 先生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实行这种方式的前提是 B 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即迟延支付月租金。 第二种:在约定租期届满前,A 先生单方面想解除与 B 公司租赁合同关系的,A 先生应当向 B 公司发出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志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A 先生可以在任何情况下实行该种处理方案。 本案当事人在采纳上述方案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