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民事诉讼答辩状被告民事诉讼答辩状 1 答辩人:刘晟泽,男,56 岁,北京市人,汉族,小学文凭,户籍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 答辩事由: 请求法院确认徐丹与刘晟泽于 1994 年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有效,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 1994 年与原告姐姐徐丹及原告爷爷徐廷胜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原告的父亲遗留下来的房屋以 14500 元买了下来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以及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在签订合同时徐敏 17 岁,尚未成年,父母亲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顾生活,所以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有理由信任徐丹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
而且,被告刘晟泽已经在原购买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了新的房屋,现有房屋应归刘晟泽所有
另外,新北村已经在 1986 年被国家征用,土地性质已经变为国有土地, 所以徐丹与刘晟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标的合法、确定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买卖房产契约中明确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纠纷与买方无责任
”,因此应该按协议规定保护被告的利益
虽然房产买卖未办理物权登记,只是签订了协议,但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合同已经生效
综上,徐丹与刘晟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
且房屋产权应归被告所有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刘晟泽 20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