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破产重整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企业设立、经营过程中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和债权人,从财务管理角度出发,企业的债权人与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在企业破产重组的过程中。企业破产重组制度是为了预防企业的彻底破产,促使企业再生的制度。在破产重组过程中必定涉及到关于债权债务的处理问题,而在实际操作中一定程度会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一定损害。因此,合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成为破产重整制度必须解决的问题。一、破产重整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因分析(一)平衡破产重整各方利益。在企业破产重整的相关制度中,把企业复兴、预防企业破产作为该项制度的目标,通过重整让企业有了新的进展机会,从社会整体利益方面来审视破产重整制度,还是应当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兼顾。企业债权人作为为企业进展提供资金的主体,其合法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够让债权人更好的为企业提供资金帮助,尤其在当前企业面临融资困难的经济环境下更应当对债权人的权益进行保护,然而在实务操作中立法者和实务工作者一定程度忽略了这一利益群体。(二)信息不对称要求强化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在企业运营的过程中,债权人不参加到企业的管理和运营,对企业财务信息了解通过企业提供的报表,对企业资金的使用方向的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对企业经营的相关信息相对匮乏,实际上造成了信息不对称,且愈发严重。企业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企业所掌握的信息量和准确性远远大于债权人,一定意义上来说债权人很难把握企业的破产重整的实际情况,在现实工作中债权人不去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会导致自己的权益被忽略。(三)防止债务人躲避债务。从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看,对企业进行破产重整,让债务人对其原有财产占有、使用和处分,让其进行继续经营,法律制度设置的初衷是好的,但是也有一部分债权人利用破产重整制度,对其财产进行处分,假借企业破产重整来转移从债权人方面借过来的资金,从而达到躲避债务的目的。因此,为防止企业躲避债务必须让债权人充分参加到破产重整的过程中,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对破产重整企业进行监督。二、破产重整中债权人保护存在的问题(一)对有担保的债权人的权利限制范围过大。我国《破产法》第 5 条对债权人行使担保债权具有限制,其规定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对担保物可能价值减少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行使担保权。该条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与物权法有冲突的地方,致使担保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