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退出机制法律规范化思考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国民经济的“心脏”,对社会稳定和经济进展至关重要。一旦金融出现问题,对国民经济的破坏是致命的。亚洲金融危机已经给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留下深刻的教训。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中国开放脚步的加快,中国的金融机构之间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部分经营管理不善,经多种措施救助无效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将不可避开。近几年,我国金融体系风险日益显现,自 1995 年中国人民银行接管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以来,金融机构资不抵债退出市场的事件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这不仅符合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经济规律,而且也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然而,我国现已建立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缺乏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目标定位和处理方式,在运作中带有明显的行政随意性。为此,构建基于市场原则之上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以实现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一、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状况我国金融业基本上是一种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垄断性行业,政府一直以国家信用为后盾,充当金融机构的“护航者”。因此,在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之前,我国金融业基本上不存在市场退出问题。依托计划经济体制进入市场的各金融机构长期生存于竞争和淘汰压力不足的舒适环境之中。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金融业的竞争日趋激烈,金融机构经营体制和经营方式的缺陷不断暴露,致使金融风险迅速积累并逐步显现出来。在此背景下,政府放弃了对金融机构一味予以保护的政策。1995 年 9 月人民银行接管中银信托投资公司标志着我国金融机构“无倒闭之虞”的神话从此终结,之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迅速扩散到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等各个金融领域。然而,真正意义上的破产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仍是一个难于触及的话题。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谢平指出:迄今为止,只有 1 家金融机构真正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了破产,那就是 1998年的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通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于资不抵债而实行破产。此外,还没有哪家金融机构是通过依法破产而退出金融市场。自从 1998 年央行对信托业、城市信用社和农信社以及农村“三会一部”等非法金融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以来,已经有很多中小金融机构退出了市场,但是它们并不是通过破产的形式退出,央行往往对它们实行了“关闭”而非让它们“破产”。1998 年,海南进展银行因为严重资不抵债和积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