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应予认可 正如一位金融学家所言:一直以来企业间的借贷现象就没有停顿过它是否该不该取缔困扰着企业和有关的中介机构(CPA)“
其实我们可以本着 制度来迁就现实〞的理念采纳合理的程序与相应的措施使企业间借贷合法化
笔者认为在当今经济条件下要充分尊重经济主体的意志强调企业之间的意思表示应当允许企业之间进展借贷以便取长补短调剂余缺其根本目的在于搞活和开展我国金融
最重要的是放开企业间借贷使得企业间借贷的交易本钱降低资金流通途径畅通符合经济规律进步了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这是经济开展的必定选择
在企业之间发生的无偿借款或者企业以其自有资金即企业自身所有“的外资金、税后留利资金或者企业财务报表中 所有者权益〞项下的资金为其他企业解决资金困难或消费急需同时约定的利息又不超过法定同银行贷款利率上限所进展的借贷行为用于合法的途径;或者银行信誉好的企业承受银行信誉差的企业的委托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后进展转贷中间无加息牟利从而进展的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不但没有损害和社会的利益相反促进了企业经济的开展增进企业之间的互相协作有利而无害应该视为有效行为加以保护
认定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有效不仅符合合同法原理而且在现行有关政策、立法及解释方面均有相应的根据
在合同法原理方面
96“条规定: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企业间的借贷从内容上来讲与该法律规定显然是是一致的而且上述合同法的规定并未对贷款方的主体进展限制
另外贷款方的主体资格也并未完全限于金融机构比律上一直予以保护的借贷
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
1991 年即得到法律认可
人民指出在借贷中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认定为有效
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假设干
(法(民)1991〕第 21) 借贷利率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 4 倍
4 倍意味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