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公司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煤业公司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第一章 总则 为防止矿井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稳定的进展;现对高平公司所属矿井的顶板、水、火、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管理作出如 下管理规定: l、公司各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公司经理总负责组织实施。各矿井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 情况及时修改。 2、各矿井必须对矿井可能存在的危害具有预见 性。 3、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 须列入公司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4、公司煤业办与安检科分别负 责各矿井灾害预防制度的指导、审核。 第二章 各矿职责 一、1、 各矿矿长与安全矿长对本矿管理制度的实施全面负责。 2、总工程“” 师对 一通三防 、水灾事故预防工作负责; 3 、 主管采煤、掘进的 生产矿长对采面、掘进顶板事故的预防工作负责; 4、主管机电的矿长对重大机电运输提升事故预防工作负责; 5、各有关业务科室负责相关灾害预防管理制度的编写,并监督执行; 6、安检科对制度的制定及执行进行监督. 7、《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每季度根据生产情况,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进行修订或补充,经审批以文 件形式下发。第三章 矿井各类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一、矿井 顶板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1、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有关部室和矿 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 2、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工作面禁止采掘作业。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掘作业,实行人工 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3、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严禁在控顶区内提前摘柱。采煤工作面遇到顶底板松软或破裂、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 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4、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 中明确规定。 5、采煤工作面必须常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 压支柱,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6、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