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法律规范 一、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成果,健全课后服务工作机制,强化制度保障和监管措施,实现有需求的学生都能享受高质量的课后服务,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二条本法律规范所指义务教育学校,包括独立的小学、初中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和初中部,以及实施义务教育的其他学校
二、服务时间 第三条课后服务主要在上学日放学后进行,一般每天不少于 2 小时
具体服务时间由各地结合实际弹性确定,结束时间一般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
可根据需求提供不同时长的课后服务供学生和家长选择
三、服务内容 第四条课后服务主要开展作业辅导和素养拓展活动
组织学生自主做作业,引导小学生利用课后服务时间基本完成书面作业;引导初中学生利用课后服务时间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
对学有困难的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课业辅导帮助,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
充分利用学校图书室、阅览室等资源,供学生开展自主阅读活动
组织开展艺术类、体育类校本课程,学生结合兴趣爱好,实行自主选课的方式参加
重点关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类素养提升,充分利用本地文化、人才资源优势,设计开展体验式、互动式、情景式活动课程
在学校的指导下,学生组建各类社团或兴趣小组,自主开展实践探究、素养拓展活动
就近利用青少年宫、科技馆、博物馆、企事业单位等实践场所,组织学生开展公益性研学实践活动
学校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及素养提升的其它活动
第五条严禁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违规办学或开展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严禁开展商业推广性质的活动,不得组织开展危险性较高的活动,不得集体教学或“补课”
四、资源支撑 第六条学校应充分利用校内师资、场所、设施设备等资源,开展课后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