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_第1页
1/3
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_第2页
2/3
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_第3页
3/3
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XX 年 5 月,原、被告约定原告向被告购“金虹”牌圆钢共计 144.24 吨,每吨价格 2080 元,共计 30 万元。原告在 XX 年 5 月16 日汇款给被告 30 万元,并要求被告发货,但被告未履行,原告曾在 XX 年 11月至 12 月三次书面要求被告退回货款,但被告没有任何表示。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退回货款 30 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起诉后,经核实,被告曾于 XX年 6 月供给原告“金虹”牌钢铁 105 吨,价格每吨 2080 元,共计 218400 元。现要求将该货款冲减后,被告返还货款 81600 元。 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辩称:XX 年 4 月 26 日,我公司已交付给原告价款为81120 元的货物,由原告方业务员朱文财出具欠条一份,证明收到货物,货款未支付。后原告一次性支付我公司货款人民币 30 万元。我公司收到货款后,即将我公司的一张提货单号码为 2505121 至 2505140 交给原告,由原告到杭州运河货物存储有限公司提取我公司存放的钢材,原告凭提货单提走我公司钢材 105 吨,计价款人民币 218400 元。同年 5 月 24 日,我公司向原告开具 3 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张价税合计为人民币 10 万元,并将增值税发票邮寄给原告。因双方已结算完毕,原告将朱文财于 XX 年 4 月 26 日所写的欠款为 81120 元的欠条收回,我方仅存该欠条的复印件,故原告收到我公司货物总计价款为 299520 元,已支付货款 30 万元,现我公司仅欠原告 480 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XX 年 5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下属的销售分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在浙江省代理商,帮助推销其产品,双方在协议书中对供货方法、销售方式及价格、结算办法等进行了约定。原告方的委托人系朱文财,被告方的委托代理人系宋现领。同年 5 月 15 日,被告将其单位的提货单一本(号码为 2505121 至 2505140)及质量证书(号码为 2258至 2282)交给原告,由朱文财出具收条收取,收条上同时加盖了原告的质检专用章。5 月 16 日,原告汇给被告货款人民币 30 万元。从 XX 年 5 月 16 日至同年 5月 28 日,原告用被告交付的提货单从杭州运河货物储存有限公司提取被告的10#圆钢共计 105 吨,计价款人民币 218400 元。同年 5 月 24 日,被告下属的销售 分 ...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