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条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应指定具体办案人员。 办案人员应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进行案件登记,并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第四条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三)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提出。 第五条经审查应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办案人员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批表》,由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局长。主管局长应自收到《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批表》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审批。主管局长批准后,办案人员应制作《受理通知书(正本)》,在规定时限内送达申请人。 第六条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办案人员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送达申请人。 第七条经审查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申请,办案人员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由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送达申请人,告知其向有权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八条对已批准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办案人员应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答辩书》,提出答辩意见。 第九条办案人员应对行政复议案件的下列事项进行逐项审查: (一)是否属于重大复杂案件,需要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体讨论; (二)是否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停止执行; (四)是否需要向有关组织或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