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问题讨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问题讨论 【摘要】 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已经进入了关键阶段,但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严重制约下,农村金融供给僵乏,农民贷款难成为制约农村经济进展和农民收入提高的“瓶颈”问题。要促进农村经济建设、实现城乡统筹进展、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必须把农村金融服务与农村土地流转挂钩,积极推动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为核心的农村金融制度创新,本文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剖析了农村土地抵押贷款制度存在问题及现实约束,并积极寻求应对之策。 【关键词】 农村 土地 承包经营权 近几十年以来,随着国民经济快速进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乡二元结构也在不断加深,“三农”问题越发严重,特别是加入WTO 后受到了国际农产品市场的强力冲击,竞争力低下的中国农业在国际市场上很难找到立足之地。这些都说明我国农业进展急需改变传统的农业进展模式,由劳动密集型为主走向资本、技术密集型进展道路,农业生产走向规模化和专业化将是必定的趋势。农村资金大量外流的现实情况是不合时宜的,要使得更多的资金留在农村,甚至让更多的社会资金进入农村就必须大力推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加大对农村的信贷投放。然而现实中农户却很难从金融机构中获得长期的、额度较大的贷款,其原因在于缺少有效的抵押物以及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所以很多学者讨论认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会是个有利的尝试。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 1、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效力有缺陷 对于“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和《物权法》尽管在表述上不完全相同,但都明确了其抵押的合法性。然而,对于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设定抵押,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一方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实行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之规定,与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非家庭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相比,多了“转包和互换”,但少了“入股和抵押”模式,从法规条文表述差异上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对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方式实行了审慎态度。《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并未明确将抵押列举为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抵押能否作为流转的“其他方式”,存在不确定性,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以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依旧存在无效的可能。 2、农村集体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