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讲解一、修订背景与过程二、主要修订内容三、关于环境评价四、关于竣工验收五、关于应急预案一、修订背景与过程1、1、修订背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得前身就是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86)国环字 003 号】。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86) 国环字 003 号】就是 1986 年 3 月 26 日 由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三委”联合发布得,就是对建设 项目得环境保护规定管理措施得部门规章。规定了环境有影响评价与环保设施“三同时”两个制度,当时环评只有报告书与报告表两种形式、没有登记表。当时已有国家环保局,但设在城乡建设部, 1988 年脱离建设部独立出来成为直 属国务院管理得副部级单位,仍称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8 年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正部级), 2025 年再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部。 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至 90 年代初中期就已逐步发现不能适应当时新形势得需要,在这种背景下,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经 1998 年 11月 18 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 11 月 29 日以国务院第 253 号令发布施行了,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但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得不断深化,投资主体出现多元化、建设项目审批体制得重大变化等,都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出了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与责任追究等新得要求,原“条例”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暴露出较多问题,亟待修改完善。主要包括:(归纳为六个方面)一就是有关竣工验收、试生产、环评前置审批等条款,已与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上位法不一致;二就是有关环评审批得内容与国务院简政放权等改革要求不相适应,与环境管理转型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三就是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于投资大、工艺复杂、施工期长,设计与施工阶段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施工期间发生得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问题难以弥补,或者重要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得措施不落实,工程投入运行或使用后造成生态破坏与污染,但工程主体却无法停下来,如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形成环境管理被动得局面;四就是环评侧重于单位管理,对环评技术人员管理不严,导致环评质量不高;五就是有些环保部门违反环评与“三同时”制度得规定,不作为、乱作为,权利与相应得义务与责任规定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