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继承是一个古老的话题,遗产继承是继承的重心,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是遗产继承中的关键问题
我国现行《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仅在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由于现行《继承法》制定于 1985 年,条文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
时至今日,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行继承制度受其产生时的历史条件、经济背景的制约,都明显地忽略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近些年来,因为被继承人死亡,使其生前所欠债务难以得到清偿,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由于我国现行《继承法》中并没有规定债权人能够保护自己债权的救济手段,当继承人利用其有利的身份地位转移、隐藏甚至恶意处分被继承人的财产以躲避债务时,债权人往往无计可施,这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也不符合法律维护公平、扶持正义的精神
这就要求现行《继承法》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地完善,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的不足提出了改进和完善
目 录摘 要11. 现行《继承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的缺陷11.1.没有确定遗产债务的范围21.2.无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不利于保障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21.3.没有对接受和放弃继承规定明确的期限31.4.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遗产债务的公示催告程序42. 现行《继承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以上缺陷的原因42.1.由现行《继承法》制定时的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52.2.继承法学理论讨论不够成熟52.3.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较窄62.4.没有对接受和放弃继承规定明确的期限,使得继承关系长期不确定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