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论 1.1 评价原则 严格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法规,根据自治区环保局对大纲的批复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料的基础上,仔细开展本项评价工作,评价方法力求正确、可靠,评价结论力求客观、准确,环保措施经济有用。 1.2 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253 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2.3 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5 万吨/年仲丁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1.2.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展计划委员会《关于独山子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5 万吨仲丁醇项目立项的批复》计工交[2000]1385号。 1.2.5《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5 万吨/年仲丁醇工程预可行性讨论报告》。 1.2.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93)。 1.2.7 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5 万吨/年仲丁醇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大纲。 1.2.8 自治区环保局环监发[2001]91 号《关于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5 万吨/年仲丁醇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批复》。 1.3 环境保护目标 1.3.1 保护项目区空气环境质量,使厂区、厂界甲醇、非甲烷总烃浓度低于 GB16297-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的浓度限值(新污染源),生产用热增加燃气污染物排放满足达标排放及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区环境空气质量满足 GB3095-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要求。 1.3.2 保护污水排放区水环境,控制装置区排水水质满足污水处理厂进水要求,处理厂排水水质为满足 GB8978-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的达标排水,严禁生产废水明排及排放入渗。 1.3.3 保护厂区、厂界声环境,使之满足 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 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中Ⅲ类区标准。 1.3.4 保护项目区生态环境,通过控制污染物排放,减少施工影响及严防事故排放,减缓项目区生态环境影响。 1.4 评价范围与评价标准 1.4.1 评价范围 (1)大气环境评价范围内为厂区、厂界及项目涉及的独山子区空气环境。 (2)水环境评价范围:水源区、厂区、污水排放区。 (3)声环境评价范围:厂区、厂界。 (4)生态环境评价范围:厂区及外围影响区。 1.4.2 评价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 ①GB3095-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②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③GHZB1-99《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