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论 1.1 评价原则 严格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法规,根据自治区环保局对大纲的批复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料的基础上,仔细开展本项评价工作,评价方法力求正确、可靠,评价结论力求客观、准确,环保措施经济有用
1.2 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253 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2.3 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5 万吨/年仲丁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1.2.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展计划委员会《关于独山子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5 万吨仲丁醇项目立项的批复》计工交[2000]1385号
1.2.5《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5 万吨/年仲丁醇工程预可行性讨论报告》
1.2.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
1.2.7 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5 万吨/年仲丁醇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大纲
1.2.8 自治区环保局环监发[2001]91 号《关于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5 万吨/年仲丁醇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批复》
1.3 环境保护目标 1.3.1 保护项目区空气环境质量,使厂区、厂界甲醇、非甲烷总烃浓度低于 GB16297-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的浓度限值(新污染源),生产用热增加燃气污染物排放满足达标排放及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区环境空气质量满足 GB3095-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要求
1.3.2 保护污水排放区水环境,控制装置区排水水质满足污水处理厂进水要求,处理厂排水水质为满足 GB8978-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的达标排水,严禁生产废水明排及排放入渗
1.3.3 保护厂区、厂界声环境,使之满足 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 GB1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