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问题一、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 《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入罪的立法历程可以简单归纳为从个案的出现到民意的沸腾再到舆论升级最后产生立法动议。在道路上追逐竟驶以及醉酒驾驶机动车,这些违法行为过去一般是由行政或者民事等手段来调整,现《刑法修正案(八)》将其纳入犯罪行为并加以规制,对此,有学者认为这是对风险社会的正当反映,传统的罪责刑观有一定的漏洞,己不能充分应对现代社会的种种新发危险,只有风险刑法才能有效应对。也有部分学者坚持对危险驾驶行为在刑法上应给予否定性评价,法治社会首先应该是人本社会,将其入罪有滥用刑法之虞,是不符合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的谦抑性要求的。笔者对于危险驾驶罪入罪还是持支持态度的,认为有其必要性。 (一)追逐竞驶机动车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中国公民拥有机动车的数量与日俱增,据中国公安部统计:2025 年上半年全国机动车和驾驶人保持快速增长趋势,截至 2025 年 6 月底,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 2.33 亿辆。其中,汽车 1.14 亿辆,摩托车 1.03亿辆。全国机动车驾驶人达 2.47 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 1.86 亿人。这为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安全隐患,2025 年 1 月 24 日是全国集中统一行动日,仅此一天就查处酒驾 1949 起。此外近几年,深圳 5·26 特大飙车案、杭州胡斌飙车案以及名震京城的二环十三郎事件(目前未发生事故)等经媒体报道后,不仅引起轩然大波,导致民众对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的恐惧与责备日益加重,而且还揭示出危险驾驶行为具有的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这里借用著名的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一句名言:“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是犯罪对社会的危害。”一个行为本身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是其是否需要纳入到刑事法律规制的范畴的根本标准,故《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旨在打击普遍存在的危险驾驶行为,具有重大意义。 (二)现行立法在规制危险驾驶机动车犯罪方面存在的不足危险驾驶行为是一种高度危险行为,其本身具有的社会危害性、造成后果的严重性,都需要法律作出更严厉的处罚。 首先,由于此前的醉酒驾驶与追逐竞驶行为未造成后果只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仅以判处罚金、限期禁驾、行政拘留等手段作为惩处,难以遏制这两类行为的频繁出现。其次,交通执法数量庞大、执法现场的案卷制作条件较差、选择性执法、执法监督存在漏洞等难以在短期内解决的现实问题,造成了交警执法不...